(2013)环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268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赵某某已于2013年7月13日归还原告张某某欠款,原告张某某遂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继元代理审判员 黄 靖代理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