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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环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268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赵某某已于2013年7月13日归还原告张某某欠款,原告张某某遂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继元代理审判员  黄 靖代理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