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字第1864-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赵宝忠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1864-4号申请执行人赵宝忠。被执行人张斌。被执行人范风波。被执行人青岛隆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257号网点。法定代表人薛刚,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2)黄民初字第24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执行人民币20157.5元。案件执行过程中,经采取强制措施,划拨被执行人青岛隆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元(含执行费202元)。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24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薛 研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