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钟法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彭某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彭某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钟法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彭某秀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彭某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2)钟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3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确认该案尚欠本金8300元,加上预交的执行费、诉讼费等共计10000余元及利息。后双方当事人对判决书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某同意被执行人一次性再付清12000元后自愿放弃剩余利息,该案现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2)钟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的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海田审 判 员 陈庆明代理审判员 钟 翔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廖保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