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四川锐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菲雪、刘永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锐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菲雪,刘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314号原告四川锐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雄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朝生,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菲雪,女,汉族。被告刘永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锐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菲雪、刘永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锐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6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锐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为270元,由原告四川锐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筱莉代理审判员 刘 坤人民陪审员 赵德志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晓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