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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梁宇鹏、佛山市亚太家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华之美金属家具厂、王云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宇鹏,佛山市亚太家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华之美金属家具厂,王云龙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215号原告梁宇鹏,男,汉族,1971年6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委托代理人叶永清,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佛山市亚太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企业注册号44068200013**。法定代表人叶志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永清,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华之美金属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号4406810002**。投资人王云龙。被告王云龙,男,汉族,1966年3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公民身份号码51292919********。原告梁宇鹏、佛山市亚太家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华之美金属家具厂(以下简称华之美家具厂)、王云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630062363.4)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梁宇鹏、亚太公司以其已与被告华之美家具厂、王云龙自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梁宇鹏、亚太公司与被告华之美家具厂、王云龙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协商和解,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梁宇鹏、亚太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宇鹏、佛山市亚太家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华之美金属家具厂、王云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梁宇鹏、佛山市亚太家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笑尘代理审判员  梁 菡代理审判员  潘伟丹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