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郝速飞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速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万刑初字第41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速飞,男,1985年3月11日出生于山西省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临县。2013年1月2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公刑诉(2013)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速飞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清富、王松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速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郝速飞以能办理汽车特别号牌为由,在本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迎泽区文源巷等处分多次通过吕某诈骗被害人郭某人民币现金共计约33万元。案发后退款10万元,其余赃款未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郭某的陈述,吕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汇款凭证及短信记录,郝速飞身份信息,被告人郝速飞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速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郝速飞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郝速飞案发后退还部分案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速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1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晋冬人民陪审员 XX宇人民陪审员 赵少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