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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磁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甲与被告高某乙为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计会,高用文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磁民初字第233号原告高计会,男,193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磁县林坦镇关庄村。身份证号:1321301936********。被告高用文,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磁县林坦镇关庄村,身份证号:1321301967********。原告高计会与被告高用文为赡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计会诉称,原告现年78岁,自2008年开始患前列腺炎,失去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每年维持治疗的费用被告拒付,均由长子高用生负担。我的承包地现由兄弟二人平分耕种,经村干部调解,我的养老房也归属被告。2012年生病住院,花费2000多元,被告仍不承担,经村干部调解无效后,2013年3月11日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养老费200元、小麦200斤、玉米100斤、医疗费承担二分之一,被告提供养老房两间。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被告高用文辩称,我一直按照约定每年给付原告小麦200斤、玉米100斤以及每月20元钱。我也给过原告医疗费和养老费,就2012年生病住院看病没给他钱。原告一直在我家居住,我也给他提供有养老房。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老伴共生育三孩子,长子高用生、次子高用文、女儿高用花。现老伴已去世多年,子女均已成家另过,原告现在被告家居住。原告不能耕种承包地后,将承包地分给两个儿子耕种。按照原、被告双方之前的约定,被告应每年给付原告小麦200斤、玉米100斤以及240元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也愿意按照之前约定履行赡养义务。河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1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为4711元。以上为本案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卡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同时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原告目前年老有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费用来源,确需子女赡养。被告高用文作为原告的成年子女,原告要求其支付生活费、医疗费等赡养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之前虽就赡养问题达成过协议,但协议约定赡养标准明显低于2011年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标准,如果完全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不利于保障原告的生活需要。参照河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1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4711元的计算标准以及原告现有三个子女的实际情况,被告高用文应每年给付原告小麦200斤、玉米100斤,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100元较为适宜,该费用自2013年3月开始计算。原告以后看病和住院医疗费用也应凭据由原告三个子女均摊,被告亦应负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即负担医疗费用支出的三分之一。原告的住房问题,考虑到原告年事已高,且一直在被告家中居住,被告不仅应对原告生活上加以照料,而且应加强对老人精神上的慰藉,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应为老人提供适宜居住的养老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用文每年给付原告高计会小麦200斤、玉米100斤。小麦于每年6月底以前给付完毕,玉米于每年9月底以前给付完毕;二、被告高用文自2013年3月起每月向原告高计会给付赡养费100元,限被告高用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2013年7月以前的赡养费,以后每月的赡养费应分别于当月10日之前给付完毕;三、原告高用文以后的医药和住院治疗费用凭医疗机构票据由被告高用文支付三分之一;四、被告高用文应提供房屋供原告高计会生前居住。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高用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晓代理审判员  徐海新人民陪审员  张 策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亚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