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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100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某村村民委员会及第二村民小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某村第二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100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某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杨某,该组组长。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某甲,该村村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02393号民事判决,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某村村民委员会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某村村民委员会以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某X村)名义的存款405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军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