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北民二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衡水市桃城区跃进物资供应站与保靖县志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北民二初字第80号原告衡水市桃城区跃进物资供应站。法定代表人王跃进,该公司经理。被告保靖县志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圣飞,该公司经理。被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海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市桃城区跃进物资供应站诉被告保靖县志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七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保靖县志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张联合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殷立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