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香法执字第386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锦裕与吴国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锦裕,吴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主送核稿人意见局领导批示院领导批示抄送拟稿时间:2013.7.16拟稿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执字第3869号申请执行人:李锦裕,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5711。被执行人:吴国清,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2415。本院于2009年7月19日作出(2009)香民二初字第16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吴国清名下座落于珠海市前山逸仙路268号16栋3单元701房、座落于前山逸仙路268号16栋3单元702房、以及座落于珠海市香洲心华路170号之1号商铺的产权份额(与王冠、王清共有),查封金额以人民币2400000元为限。其后,本院作出的(2012)珠香法民二重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吴国清名下上述财产继续查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珠中法民三终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国清至今未履行完毕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座落于珠海市前山逸仙路268号16栋3单元701房(权证号码:C2××52)以及座落于珠海市香洲心华路170号之1号商铺的产权份额(与王冠、王清共有,权证号码:C3957747)。续封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7月日至2014年7月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敏二0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赵伟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