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宝法松劳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李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11)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李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松劳初字第91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欧某,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某,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叶某,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李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品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欧某,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叶某、刘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对以下事项无争议:一、入职时间:2006年6月28日。二、工作岗位:印刷组长。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有签订,期限从2011年11月3日起至2014年10月3日止。四、原告在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3月5日期间上班情况:2012年12月1日至2012年12月16日正常工作,2012年12月17日至2012年12月31日按原告要求进行每天签到,2013年1月至2013年2月期间被告放假两个月,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3月4日正常上班。被告未支付原告上述期间的工资。五、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3月5日期间工资支付情况:未支付。六、2011年、2012年度应休带薪年休假情况:2011年度5天,2012年度5天,均未休假,原告亦未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2013年3月8日。八、仲裁结果:(一)原告支付被告以下款项共计人民币31,505.53元,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1、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3月5日期间工资7,140.58元;2、2011年、2012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2,307.69元;3、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1,000元;4、律师费1,057.26元。(二)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九、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3月5日期间工资7,140.58元;2、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11年、2012年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2,307.69元;3、原告无须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1,000元;4、原告无须支付被告律师费1,057.26元。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十、被告的每月工资情况。被告主张其月薪3,000元,26天工作制,扣除社保及生活费,每月实领2,700元,被告提供了9份工资条,工资条没有显示工资结构,只显示工作天数和工资额,工资分别为2,699元、2,797元、2,709元、2,701元、3,054元、2,699元、2,716元、2,706元和2,708元。原告认为被告提交的工资条没有加盖公章不予认可,提供了双方的劳动合同主张被告的薪金由底薪(按最低工资标准)和加班费组成。本院认为,对于工资结构及发放数额应由用人单位举证,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未能举证工资表,其主张按劳动合同约定,因在实际用工中,大量存在劳动者的工资结构及工资报酬会随着工作时间而发生变化的情形。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劳动者的工资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结合被告提交的工资条,本院对被告主张的工资构成予以采信。十一、关于被告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3月5日期间的工资情况。被告在2012年12月1日至31日工资为3,000元,2013年1月至2013年2月停工期间工资为3,794.43元(3,000元×80%+1,500元×80%÷21.75天×19天+3,000元/月÷26天/月×3天),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3月4日工资为346.15元(3,000元/月÷26天/月×3天)。以上共计7,140.58元。十二、原告应支付被告2011、2012年度的带薪年休假工资:2,307.69元(3,000元÷26天×10天×200%)。十三、关于原告是否需要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的问题。2013年3月8日,被告向原告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原告未依法购买社保并拖欠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的工资。原告在被告向其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前一直未发放拖欠的工资,被告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原告应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500元(3,000元×5.5个月)。十四、关于被告律师费的问题。被告已支付律师费1,500元并开具了发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应承担律师费900元为宜。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深圳市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1、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3月5日期间工资7,140.58元;2、2011年、2012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2,307.69元;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500元;4、律师费9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品  澈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春晓(兼)书记员 李  嘉  欣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深圳市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第1页,共9页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