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汤民二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合芹、张五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合芹,张五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汤民二初字第86号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宏伟,该社职工。被告李合芹,女,195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宜沟镇将城村。被告张五军,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伏道乡西官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合芹、张五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五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张五军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郑海霞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