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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赵二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二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清刑初字第78号公诉机关清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二虎,男,1990年3月12日生,山西省清徐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清徐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4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清徐县看守所。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二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诚、被告人赵二虎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3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赵二虎无证醉酒驾驶×××号小型客车,沿美锦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紫林路口时,被清徐县公安局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晋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赵二虎血样中酒精浓度为101.27mg/100ml,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告人赵二虎所居住地的司法局发出委托调查函,就被告人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并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形成评估意见。被告人赵二虎居住地的司法局评估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二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公安机关讯问赵二虎笔录、山西晋安司法鉴定所晋安司鉴所[2013]血检字第487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赵二虎吹气、抽血照片,被告人赵二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二虎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二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经调查,宣告缓刑对被告人赵二虎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等情况,可以对被告人赵二虎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二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贺林海人民陪审员  焦瑞萍人民陪审员  郑晋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冀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