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执字第387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刘显容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显容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3870号罪犯刘显容,女,1973年5月31出生,汉族,四川省犍为县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2日作出(2003)二中刑初字第17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显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6日作出(2003)高刑终字第6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9日作出(2009)川刑执字第2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19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起于2009年1月19日止于2028年8月18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51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27年6月18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显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该罪犯患有待分类的精神障碍,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62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显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显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佩审 判 员 牟世清代理审判员 谭默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