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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155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小娟诉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南上召村村民委员会、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南上召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娟,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南上召村村民委员会,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南上召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556号原告陈小娟,女,1980年2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艳春,女,1975年3月10日生,汉族。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南上召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施春民,系该村村长。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南上召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徐安民,系该组组长。共同委托代理人华卫茹,系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娟诉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南上召村村民委员会、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南上召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娟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陈小娟承担。审判员  冉小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亚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