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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羊执字第56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四川瑞源石油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与谢疆霖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瑞源石油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谢疆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羊执字第562-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瑞源石油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中西顺城街*号四川国际大厦**层*座。法定代表人宋礼贵,董事长。被执行人谢疆霖。四川瑞源石油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与谢疆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青羊民初字第25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谢疆霖支付货款及违约金143862.40元、案件受理费6732元、公告费600元。因被执行人谢疆霖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瑞源石油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谢疆霖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2)青羊民初字第25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浩执行员 赵宇红执行员 李 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金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