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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404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俄木阿咱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俄木阿咱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4046号罪犯俄木阿咱,又名俄木巫杂、俄木史则、俄木阿杂,女,1965年1月4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雷波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8日作出(2002)凉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俄木阿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起于2001年12月24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8日作出(2005)川刑执字第2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减刑后刑期起于2005年2月28日止于2025年2月27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0日、2011年7月28日分别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03423号刑事裁定和(2011)成刑执字第36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1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22年11月27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俄木阿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06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俄木阿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俄木阿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佩审 判 员  牟世清代理审判员  谭默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