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执字第396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贺前容拐卖儿童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贺前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3964号罪犯贺前容,女,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雷波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2日作出(2010)雷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前容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刑期起于2009年9月12日止于2014年9月11日。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2010)川凉中刑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贺前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44分。现实表现较好,确有一定的悔改表现,罚金5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贺前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罪犯贺前容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佩审 判 员 牟世清代理审判员 谭默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