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陕民一申字第0089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宋俊民与西安高压电器研究所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俊民,西安高压电器研究所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民一申字第0089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俊民,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原西安高压电器研究所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高压电器研究所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宋俊民与西安高压电器研究所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做出的(2012)西民二终字第01145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6月3日,宋俊民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宋俊民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宋俊民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俊民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立革代理审判员 李 咏代理审判员 郭 萍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夏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