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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塘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钱志武与陈爱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志武,陈爱娜,钱志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塘民初字第278号原告钱志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心海、XX。被告陈爱娜。第三人钱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志武与被告陈爱娜、第三人钱志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志武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志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45元,减半收取4873元,予以免收。审  判  员  戴亦蕾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蔡雅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