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塘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钱志武与陈爱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志武,陈爱娜,钱志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塘民初字第278号原告钱志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心海、XX。被告陈爱娜。第三人钱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志武与被告陈爱娜、第三人钱志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志武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志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45元,减半收取4873元,予以免收。审 判 员 戴亦蕾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蔡雅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