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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莼民一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吴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莼民一初字第128号原告:吴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余长剑,奉化市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张伟建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亚丹附:本裁定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