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莼民一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吴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莼民一初字第128号原告:吴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余长剑,奉化市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张伟建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亚丹附:本裁定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