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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北民一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北民一初字第135号原告杨某,女,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衡水市桃城区人。被告陈某,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衡水市桃城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该次起诉时间距第一次起诉离婚判决时间不到六个月为由,于二0一三年七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联合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月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