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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139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刘某风与亳州东风房地产开发某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风,亳州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390号原告:刘风,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亳州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企业资质证书号WKSXX9。法定代表人:李继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风诉被告亳州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风于2013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亳州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风撤回对被告亳州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文明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