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广安民初字第298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吴永明与文绍博、文继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明,文绍博,文继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初字第2985号原告:吴永明,男,生于1962年3月23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杜治林,男,生于1965年5月13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系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杨先国,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绍博,男,生于1952年8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文继俊,男,汉族,生于1958年11月15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龙章福,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系特别授权代理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芳,女,汉族,生于1977年2月27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明诉被告文绍博、文继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永明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永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永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张小林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