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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芗民初字第525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漳州市芗城区金手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漳州市天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芗城区金手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漳州市天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5259号原告漳州市芗城区金手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三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康三,男,原告单位职员。被告漳州市天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贵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芗城区金手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天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芗城区金手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志强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康碧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