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威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徐伟良与洪雅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良,洪雅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威商初字第39号原告:徐伟良。被告:洪雅尧。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伟良诉被告洪雅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伟良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徐伟良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洪雅尧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伟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伟良负担。审 判 长 徐力军代理审判员 何国斌人民陪审员 王 斌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