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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威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徐伟良与洪雅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良,洪雅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威商初字第39号原告:徐伟良。被告:洪雅尧。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伟良诉被告洪雅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伟良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徐伟良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洪雅尧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伟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伟良负担。审 判 长  徐力军代理审判员  何国斌人民陪审员  王 斌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