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上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訾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訾某;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上刑初字第43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訾某。2006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2009年2月24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13年3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3)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訾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琳出庭,被告人訾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底至10月期间,被告人訾某多次在本市上城区中闽大厦、袁井巷处,窃得被害人停放在地下车库的三辆自行车,共计价值人民币377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2年6月2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訾某在本市上城区袁井巷5幢地下车库内,窃走被害人舒某停放的大行KC072型折叠自行车(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708元)一辆。2、2012年7月中旬,被告人訾某在本市上城区中闽大厦地下车库,用钢丝钳剪锁的方法,窃走被害人罗某停放的捷安特600型山地车(经估价价值人民币900元)一辆。3、2012年10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訾某伙同他人在本市上城区中闽大厦地下车库,用钢丝钳剪锁的方式,窃走被害人阮某停放的富士达D560型山地自行车(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162元)一辆。2013年3月11日21时许,反扒队员在城站火车站地下室抓获被告人訾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舒某、罗某、阮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朱某的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调取证据清单,质保单,购买发票,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价格鉴定意见书,监控录像,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訾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2日起至2013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宗雄信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