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彦阳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彦阳网络有限公司动感网域网吧著作权民事判决书746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7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彦阳网络有限公司动感网域网吧。负责人刘某。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彦阳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司总经理。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委托代理人戴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彦阳网络有限公司动感网域网吧(以下简称动感网吧)、深圳市彦阳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彦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星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软星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14日,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的研发、制作,与产品相关的系统集成设计、调试与维护,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开发,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及销售服务。2007年2月5日,国家版权局出具软著登字第0683××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为2007SR023××),对游戏软件作品《仙××四》V1.0[简称:仙××四]进行登记,登记的著作权人为软星公司,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首次发表日期为2006年12月1日。2011年3月12日,软星公司向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内容为:软星公司拥有《软星仙××四软件》、《仙××叁外传·××篇》两游戏的著作权,针对两游戏知识产权被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网吧单机、局域网等各种形式使用),在维权过程中需申请保全证据的公证,将包括向公证处申请公证在内的维权权利委托给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的公证,所承担的法律后果由软星公司承担。并说明以上授权不影响软星公司直接行使维权权利。2011年4月8日,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依据软星公司的授权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11年4月19日,公证人员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某来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大厦××楼内的“动感网吧”,公证人员对该网吧外观进行了拍照,在公证员监督下,周某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办理了一张临时卡,随机选择了一台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1、启动计算机,将临时卡插入主机接口,登录该计算机;2、在该计算机USB接口插入事先准备的优盘;3、在桌面新建一文档,命名为“201104××动感”,单击桌面上名为“游戏菜单”的图标,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显示器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201104××动感”文档中;4、回到桌面,点击“单机游戏”,出现游戏菜单窗口,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单机游戏窗口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文档中;5、回到上述窗口,点击名为“仙××传4”的图标,出现一对话框,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文档中;6、回到上述界面,点击“启动游戏”,出现一对话框,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文档中;7、回到上述界面,点击“启动游戏”,出现“仙××四”界面,将鼠标对准“新的开始”,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文档中;8、回到上述界面,点击“新的开始”,出现“S0FTSTAR”界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文档中;9、回到上述界面,按下键盘上的“Esc”键,出现“S0FTSTAR”界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文档中;10、回到上述界面,出现“仙××四”界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文档中;11、回到上述界面,按下键盘上的“Esc”键,连续点击鼠标左键,随机选择界面,对所选界面逐一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文档中;12、回到上述界面,点击鼠标左键,出现一对话框,将鼠标对准“确定”,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文档中;13、回到上述界面,点击“确定”,对话框关闭,点击鼠标操纵游戏人物,随机选择界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所选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文档中;14、回到上述界面,点击右上角图标,出现一界面,点击右下方保存功能图标,出现一界面,点击“离开游戏”,出现一对话框,将鼠标对准“确定”,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文档中;15、回到上述界面,点击“确定”,返回“仙剑奇侠传四”界面,将鼠标对准“离开游戏”,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文档中;16、退出该游戏,关闭所有界面,返回桌面,将上述文档保存于优盘。公证人员当场收存优盘及数码相机,后将上述保存于优盘的“201104××动感”文档刻录成光盘一张保存于公证处。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予以公证,并制作了(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3455号《公证书》。软星公司提交了《仙××四》的合法出版物,该计算机软件封面包装标注名称“仙××四”,封面标注有“上海软星”字样,封底及光盘上标注有“软星公司制作”字样。庭审中,法院对软星公司提交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当庭进行安装运行与前述取证光盘内容进行比对。经对比,(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3455号《公证书》所附光盘的游戏软件运行截图与软星公司计算机软件作品《仙××四》运行界面一致。软星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人民币1,00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元。彦阳公司系于2005年9月23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兴办实业,网络维护、网络技术咨询等。动感网吧系于2006年6月9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隶属于彦阳公司,经营范围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原审法院认为,案件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软星公司提交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及《仙××四》计算机软件作品作为著作权证明,上述证据彼此印证形成证据链,证实软星公司系该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八)项之规定,软星公司创作的计算机软件作品《仙××四》属于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3455号《公证书》的记载及比对,被控侵权游戏软件与软星公司主张权利的计算机软件为同一作品。动感网吧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局域网环境下向上网用户提供软星公司计算机软件作品《仙××四》并从中获利,上网用户可以通过点击计算机桌面快捷方式的图标使相应的游戏软件得以运行,可以认定动感网吧在其局域网的服务器或者公证取证的网吧计算机终端上存储了被控侵权游戏软件,使得上网用户能够通过付费方式获取该项计算机程序运行的结果即相关游戏页面。动感网吧的行为侵犯了软星公司的计算机软件复制权、出租权及获得报酬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动感网吧作为彦阳公司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彦阳公司应与动感网吧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软星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动感网吧的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或动感网吧因侵权行为所获利润的情况,法院综合考虑涉案软件作品的发表时间、生产影响、销售价格、动感网吧的经营规模、侵权情节、主观过错以及软星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软星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八)项、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彦阳公司、动感网吧立即停止侵犯软星公司软件作品《仙××四》著作权的行为;二、彦阳公司、动感网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软星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三、驳回软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彦阳公司、动感网吧负担。彦阳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3)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2、驳回软星公司的诉讼请求;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软星公司承担。其事实和理由为:软星公司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证书》编号与其提交的公证书上的编号不一致,不能确定软星公司是否拥有涉案的作品的著作权。在不能确定软星公司是否拥有涉案作品著作权的情况下,认定彦阳公司、动感网吧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动感网吧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均与彦阳公司一致。软星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口头答辩称:彦阳公司、动感网吧所称的情况,应是公证处的一处笔误。“软著等字第068310号”中的“等”字系笔误,应为“登”字。我方提交的合法出版物上明确标识软星公司是涉案游戏的著作权人。综上,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软星公司一审时请求法院判令:一、彦阳公司、动感网吧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彦阳公司、动感网吧赔偿软星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三、彦阳公司、动感网吧支付软星公司维权费用人民币2,000元;四、彦阳公司、动感网吧承担案件诉讼费用。案件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属于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软星公司提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合法出版物的署名显示,软星公司是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的编号(软著登字第068310号)与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出具的(2011)××经字第××号证明书中的编号(软著等字第068310号)是否一致。通过比较,两编号在形式与内容上仅有“登”与“等”字的差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编号中的“软著登”三字系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简称,而“软著等”并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编号的规范用语。(2011)××经字第××号证明书编号中的“等”字按常理推定系打印错误,应为“登”字。综上,彦阳公司与动感网吧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上诉费为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彦阳网络有限公司动感网域网吧与上诉人深圳市彦阳网络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钱 翠 华代理审判员 潘 亮代理审判员 邓 婧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姗(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