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执字第00353-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杨金丰与许化喜、临泉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丰,许化喜,临泉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353-2号申请执行人杨金丰,男,195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许化喜,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临泉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法定代表人钱锋,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的(2013)临执字第0035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许化喜的银行存款。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许化喜银行存款48194元的冻结。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一初字第0291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谷丽华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段鸣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