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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二初字第0050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韩向平与被告陕西万隆矿业有限公司、张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向平,陕西万隆矿业有限公司,张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0509号原告:韩向平,男,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刘利,男,荣辉企业法务专员。被告:陕西万隆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伟,男,汉族,陕西万隆矿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兵,陕西陈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向平诉被告陕西万隆矿业有限公司、张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向平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向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10元,本案减半收取,11505元整由原告韩向平负担。审 判 长 王 健代理审判员 崔 春代理审判员 李新元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杜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