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执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安徽汇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林锦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汇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林锦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0009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汇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刘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校帆,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省林锦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法定代表人:林明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晓军,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汇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林锦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611124.75元,已执行0元,尚有611124.75元未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2012)三民二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宗正代理审判员 戴 斌代理审判员 郑欢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祖 丹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