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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黄谭军非法持有枪支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谭军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刑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谭军,男,1980年6月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壮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3年6月3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谭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邹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谭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间,被告人黄谭军发现自家有可以使用的枪管、扳机、击锤等枪支零件,便用木头自制枪托进行组装,制成一支完整的砂枪后非法持有。2013年2月,被告人黄谭军将该枪支借给本乡村民岑明真使用。2013年3月30日,公安机关在岑明真家查获该枪支。经鉴定,该枪支具备正常的射击功能,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谭军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西林县公安局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被告人黄谭军的供述笔录、证人岑甲、岑乙的证言笔录、涉案人员岑甲真的供述笔录、鉴定意见、刑事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谭军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诉请本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谭军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特征,确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谭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成立。鉴于庭审中,被告人黄谭军自愿认罪,且其持有的枪支未造成社会危害,故本院结合本案实际、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黄谭军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谭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缴获的枪支一支,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胡奇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