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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淳执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邓星星与寇小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星星,寇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淳执字第00086号申请人邓星星,男,生于1988年5月21日,汉族,住本���固贤镇北沿渠村,农民。被执行人寇小学,男,生于1966年5月21日,汉族,住本县固贤镇下常社***号,农民。邓星星与寇小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淳化县人民法院(2013)淳民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5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本案全部标的及执行费交至本院,且申请人已经实际领取,该案应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3)淳民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新兵审判员  张艳艳审判员  王整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