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奎民催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海城市海镁石粉厂、侯文阳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城市海镁石粉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奎民催字第47号申请人海城市海镁石粉厂,驻辽宁省海城市析木镇缸窑岭村。法定代表人侯文阳,厂长。申请人海城市海镁石粉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5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223024616,出票日期为2012年12月10日,到期日为2013年6月10日,票面金额为50000元,付款行为潍坊银行、出票人为潍坊三建滨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昌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海城市海镁石粉厂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海城市海镁石粉厂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庆胜审 判 员 宋春萍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韩力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