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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高民申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杨荣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荣华,戴学明,李怀珍,张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民申字第3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荣华。委托代理人:张国洪,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永。一审原告:戴学明。一审原告:李怀珍。再审申请人杨荣华因与被申请人张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民一终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荣华申请再审称:原审对张永认可所收房款中30万元由其个人用于赌博的事实不予认定,将本案款项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原审忽略共同债务的构成条件或认定原则,将张永赌博所借债务认定为共同债务,对张永在原审中自认的事实,法院仍要求杨荣华举证,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判没有体现保护妇女和经济困难一方的公平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张永、杨荣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作为本案房屋的出售方,共同在《土地、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条》上签字,确认收到买受人的房款48万元。之后,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由于该房屋买卖合同归于无效,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张永、杨荣华返还所收房款,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等法律规定,判决张永、杨荣华对购房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该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至于杨荣华主张该款项由张永个人使用,其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申请理由,因与法律规定相悖,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杨荣华主张本案存在张永自认行为的申请理由,由于张永、杨荣华在本案一审中系共同被告及共同债务人,二人之间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当事人自认的情形。另外,杨荣华主张的债务承担的公平原则,因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综上所述,杨荣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荣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薛 丽审 判 员  李立英代理审判员  李玲燕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