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志刑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某某职务侵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被 告 人 何 某 某 职 务 侵 占 一 案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2013)志刑初字第00024号公诉机关志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1984年4月1日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文盲,系陕西世纪外服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分公司派往延长油田西区采油厂采油六大队劳务人员。2013年4月13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志丹县看守所。志丹县人民检察院以志检刑诉(2013)第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王维武、代检察员金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2日上午,被告人何某某驾驶陕J18358泵油车去5389井的路上遇见王某某(在逃),王某某问其是否卖原油,何某某同意了,并商议好一车原油16000元。后何某某在5389井、5323井装了两车原油送到229井后,又到5323井装油8方(折纯原油5.44吨)拉到志丹县义正乡杜家畔附近公路将原油出售,得赃款3000元。经志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原油5.44吨,价值人民币1795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能如实供述,并有报案记录、抓捕经过、提取笔录两份、扣押物品、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西区采油厂人力资源部证明一份、情况说明一份、采油六大队证明一份、工作证明、劳动合同及劳务派遣合作协议、户籍证明信一份、价格鉴定结论、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自己倒运原油的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侵占国家纯原油5.44吨,价值人民币共计179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庭审中,被告人何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被追回,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追缴赃款3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党飞雄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同慧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