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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星民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粟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粟某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星民初字第621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孙某,广西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粟某某原告李某与被告粟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智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沈华艳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以及被告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1月至2011年7月期间,原告在桂林某某休闲山庄有限公司工作,经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仲裁和法院一、二审判决,本人于2012年2月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应付执行款35837.8元,后与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公司支付30811元给本人。由于家务繁忙,原告委托被告代领法院执行款,但被告领款后只给付原告4018元,还有26793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6793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本人已于2012年10月18日在三里店的交通银行将桂林某某山庄的赔款全部支付给原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2011年底,原告与桂林某某休闲山庄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1)第1015号仲裁裁决书,裁定桂林某某休闲山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和补缴相关劳动保险等。2012年5月1日,原告委托被告办理执行事项。2012年6月27日,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9月27日,被告代表原告与桂林某某休闲山庄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公司于2012年9月28日前支付30811元。同年10月18日,原告在一张空白纸上签名,被告在上书写“李某委托粟某某的全全负责桂林某某山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结案双方互不相欠,赔款已付清,特此证明,特此终止委托”。同年9月27日和10月19日,被告在法院分别领取了执行款87000元和27000元(其中包括原告的30811元),并于10月19日出具收条和结案报告一份。事后,被告给付了原告4018元。在原告得知法院执行款项是3万余元后,到法院执行庭了解情况,法院执行法官于2013年3月8日通知原、被告双方到法院谈话。从此次谈话笔录可以确定原告向执行法官陈述被告只支付了4000余元时,被告并未就此提出异议。被告称从法院领取执行款后向其他人员支付了代理费2万元和餐饮费36000元,但未证实上述款项支出的合理性或必要性,也未经原告同意或事后认可。现原告认为被告领取执行款后未及时给付,故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被告受原告委托办理在法院的执行事项。在被告代表原告与桂林某某休闲山庄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领取执行款项后,理应及时将领取的30811元执行款转交原告。但被告领取相关执行款项后,未经原告同意或事后认可的情况下,将款支付给他人和支出餐饮费的行为属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应当由被告自行承担责任。被告辩称已将执行款项全部支付给原告的答辩意见与其在法院执行庭谈话笔录中的陈述相悖,且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已完全将执行款支付给原告,故本院对其答辩意见不予采信。被告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执行款30811元,已转交给原告4018元,余款26793元应当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粟某某支付原告李某执行款26793元。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3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被告粟某某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216301040001416,开户行:桂林农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智云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华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