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民初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绍兴市交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友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交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友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1943号原告:绍兴市交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兴。委托代理人:陈玉霞、潘兔志。被告:沈友根。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交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友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交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市交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莹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