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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莱阳执字第1540-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成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阳执字第1540-2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成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8日作出的(2009)莱阳沐民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付申请人借款600000元,利息68502.55元,并承担2010年7月31日至2011年7月25日的逾期借款利息76039.20元。被执行人王成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成荣以坐落于莱阳市沐浴店镇南泊子村西的永盛冷库房产及土地作抵押(土地证号为莱用2008第5号,房权证号为莱建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成荣所有的位于莱阳市沐浴店镇南泊子村西的永盛冷库房产及土地;土地证号为莱集用2008第5号,房权证号为莱建字第××号。二、查封期限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辛先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