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广民二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广德中新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张小平、吉太华房屋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德中新大酒店有限公司,张小平,吉太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二初字第00297号原告:广德中新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太极大道东段,组织机构代码证75099479-6。法定代表人:吴元中,董事长。被告:张小平,男,1975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太极大道东段广德中新大酒店有限公司后院浴场,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75********。被告:吉太华,男,1949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太极大道东段广德中新大酒店有限公司后院浴场,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49********。原告广德中新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张小平、吉太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告经营的位于广德中新大酒店后院浴场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小平、吉太华经营的位于广德中新大酒店北面浴场内的价值5万元的财产(空调、锅炉1台、四间小屋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德进人民陪审员  卢明朗人民陪审员  林若水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世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