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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亭商初字第081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支行与宗素香、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支行,宗素香,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商初字第081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盐城经济开发区希望大道99号。负责人周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党开,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宗素香,女,居民。被告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运河东路1111号时代国际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邵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宗素香、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0元,依法减半收取129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启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