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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高新民二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白玉荣诉张秀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荣,张秀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高新民二初字第541号原告:白玉荣,女,1958年1月14日生,回族,吉林市站前吉林饭店退休工人,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李志国,吉林市丰满区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秀翠,女,1953年10月8日生,回族,吉林市羽绒服厂退休工人,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亚君,吉林市丰满区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玉荣诉被告张秀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少华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人民陪审员  张明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千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