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高新民二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白玉荣诉张秀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荣,张秀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高新民二初字第541号原告:白玉荣,女,1958年1月14日生,回族,吉林市站前吉林饭店退休工人,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李志国,吉林市丰满区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秀翠,女,1953年10月8日生,回族,吉林市羽绒服厂退休工人,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亚君,吉林市丰满区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玉荣诉被告张秀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少华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人民陪审员 张明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千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