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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民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朱勇与上虞市凤鸣园林有限公司、绍兴北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勇,上虞市凤鸣园林有限公司,绍兴北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867号原告朱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中涛。被告上虞市凤鸣园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成。被告绍兴北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仕秀。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沛敏、丁敏晖。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勇与被告上虞市凤鸣园林有限公司、绍兴北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勇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勇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01元,由原告朱勇负担。审 判 长  陈新辉审 判 员  赵钦宇人民陪审员  万春霞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