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庐民二初字第00957-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安徽国元典当有限公司与安徽金华厦服饰有限责任公司、颜志国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国元典当有限公司,安徽金华厦服饰有限责任公司,颜志国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庐民二初字第00957-2号原告:安徽国元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住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薛永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萍,安徽国元典当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安徽金华厦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被告:颜志国,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安徽国元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金华厦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安徽国元典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国元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国元典当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诉讼减半收取为19524.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成菊人民陪审员 杨庆华人民陪审员 康保琴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