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民商二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杨永春与南阳市金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春,南阳市金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民商二初字第120号原告杨永春,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南阳市金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保恒,任经理职务。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春与被告南阳市金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春以双方有和解意向为由,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杨永春承担。审判员 殷玉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宛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