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字第2199-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刁瑞芹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瑞芹,青岛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2199-3号申请执行人刁瑞芹。被执行人青岛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浦江路57号,组织机构代码:16362098-4。法定代表人陈兆稳,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2)黄民初字第1690号民事判决书、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五终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执行人民币135325.14元。案件执行过程中,经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青岛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交付案款135325.14元,执行费1930元。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黄民初字第1690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五终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薛 研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