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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李剑波与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承德山水御园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剑波,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承德山水御园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460号原告李剑波。委托代理人李瑞峰,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国,董事长。被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承德山水御园项目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剑波与被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承德山水御园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剑波撤回对被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承德山水御园项目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人民币30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学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邴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