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商终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徐桂英与南京润达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桂英,南京润达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商终字第4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桂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润达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金山大厦B楼11层E座。法定代表人胡华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尤生。上诉人徐桂英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润达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商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桂英、被上诉人润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尤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桂英一审诉称:2005年1月13日,徐桂英与润达公司签订中央空调与地热系统销售安装合同,双方约定润达公司为徐桂英安装中央空调与地热采暖系统,徐桂英依约向润达公司支付了全部费用。该系统安装后不久,空调即产生许多问题。经与润达公司联系,前后数次修理更换水泵、冷媒等零件,仍未能解决。至2010年7月18日,最终修理时发现机组没有安装膨胀罐和自动补水阀导致更换主机而额外支付修理、更换费用53311元,润达公司严重违约。请求判令润达公司赔偿损失65311元。润达公司一审辩称:对双方的买卖合同,润达公司已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仅应承担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而徐桂英对中央空调维修所支付的费用均不在保修期内,超过了保修期限产生的维修费用应由徐桂英自行承担。请求判决驳回徐桂英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13日,徐桂英与润达公司签订了中央空调与地热系统销售安装合同,其主要内容为:徐桂英在润达公司处订购1套中央空调与地热采暖系统,该系统合同预算总价为64000元,其中中央空调预算价为48000元,地热采暖预算价为16000元;润达公司应于25个工作日完工;徐桂英在签订合同二日内需预付总额的60%作为定金计38400元,并应在进场二日内支付总价的30%计19200元,系统安装完毕,经试压验收合格后,二日内支付总价5%计3200元,调试后二日内支付总价的5%计3200元;因润达公司所提供的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及因润达公司安装不善所引起的一切直接损失和间接费用由润达公司承担;全套系统实行三包,主机保修一年、系统保修二年;在保修期内若系统出现非人为损坏,由此所引起的一切直接损失和间接费用由润达公司承担,并负责维修或更换设备;在保修期外若系统出现损坏或故障,润达公司负责维修,只收取材料费用。合同签订后,润达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安装、调试完毕,徐桂英亦按合同约定付清了价款。审理中,徐桂英为证明其损失,提供的维修票据显示:2008年1月21日,维修空调花费250元;2008年7月10日,维修空调及换压缩机花费12500元;2009年8月20日,维修压缩机花费5711元;2009年12月7日,维修空调花费100元;2010年5月25日,换水泵花费3000元;2010年7月18日,另行购买约克空调补差价31000元;2010年7月19日,换膨胀罐及补水阀花费600元。另外,徐桂英房屋的承租人出具证明,证明其于2008年6月24日支付维修空调费用150元。润达公司认为,上述费用均系双方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届满后所发生,应由徐桂英自行承担。徐桂英主张润达公司在安装中央空调过程中,没有安装膨胀罐及补水阀,提供了如下证据:1、李某、顾某、陶某于2010年7月18日出具的证明,其内容为:换主机时发现机组没有安装膨胀罐和自动补水阀。2、徐桂英拍摄的照片。润达公司认为,润达公司在安装中央空调过程中,确实安装了膨胀罐及补水阀。假如润达公司当时未安装膨胀罐及补水阀,徐桂英在验收时即可发现,并会及时提出。而且,徐桂英在另行购买约克空调进行更换时,并未通知润达公司相关人员到场对原来安装的空调状况进行确认。因此,对李某、顾某、陶某出具的证明及徐桂英提供的照片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润达公司为证明其于2005年1月13日同徐桂英签订的中央空调与地热系统销售安装合同所交付的标的物不存在质量问题,提供了双方在上述合同履行完毕几年之后,徐桂英又同润达公司于2007年2月3日、2009年12月15日另外签订了两份供暖系统销售安装合同。并辩称,若2005年1月13日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徐桂英不会再与润达公司签订后面的两份合同。原审法院就本案涉及的相关专业问题向江苏省制冷行业协会进行调查了解,该协会理事长答复,美国约克YMAC023空调刚上市销售时室外主机是内配膨胀罐及补水阀的,但后来外主机就不配内置膨胀罐及补水阀。如果未安装膨胀罐及补水阀,空调是可以运行的,但如果没有安装补水阀,在运行中缺水会影响制冷效果,如果没有安装膨胀罐,在运行中会影响制热效果。但是,客户行使权利应在维修期、质保期内向销售方主张。原审法院认为:徐桂英与润达公司于2005年1月13日签订的中央空调与地热系统销售安装合同合法有效。在该合同签订后,润达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安装、调试完毕,徐桂英亦按合同约定付清了价款,表明双方的合同主要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上述合同关于润达公司对全套系统实行三包,主机保修一年、系统保修二年的约定,润达公司应在保修期间内对标的物非人为损坏出现的问题负有免费维修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徐桂英未提供其在保修期内需对标的物进行维修或支付维修费的证据,而其提供的维修、更换标的物支出的实际费用,均发生在保修期限届满之后。徐桂英要求润达公司赔偿其在保修期限届满之后维修、更换标的物而支出的实际费用,既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徐桂英主张润达公司赔偿损失65311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徐桂英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433元,由徐桂英负担。宣判后,徐桂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徐桂英一审时提交的证人证言及照片,能够证明润达公司未安装膨胀罐及自动补水阀,因此导致影响制冷、制热的效果。润达公司交付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不应适用合同已履行完毕,并适用合同所约定的主机保修一年、系统保修二年的约定,而应从合同法规定的发现问题之日起即2010年7月18日起计算。对于未安装膨胀罐及自动补水阀与主机损坏之间的关联性问题,因安装手册及制冷行业协会均认定该两个部件是不可缺少的必装品,否则会影响使用,因此,对于未安装上述两个部件导致徐桂英支出的维修、更换费用,应由润达公司承担。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徐桂英原审的诉讼请求,并由润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上诉人润达公司答辩称:案涉约克主机是由约克公司负责维修及售后服务,润达公司只是负责安装系统,为徐桂英安装约克主机时,已经安装了膨胀罐和自动补水阀,否则该安调系统无法运行。案涉空调系统在2005年即安装完毕,如果有问题,徐桂英也不会又于2007年、2009年两次向润达公司订购产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且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双方无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为查明案涉空调设备系由约克公司安装还是由润达公司安装及当时是否安装了膨胀罐及自动补水阀,本院向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约克公司)售后服务部门进行调查,该部门服务主管叶某陈述,约克公司不负责安装,只负责安装后的维保,安装均由经销商自行负责;案涉YMAC023主机不配备膨胀罐和自动补水阀,安装时需另配;如果不安装上述两设备,空调还是能够使用,但会影响循环水的效果。本院向南京派佳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某进行调查,赵某陈述,当时徐桂英用YMAC023型号主机更换YMAC030型号主机是其经办的,安装主机时其本人也在场,当时安装时是其安排工人去新购买的膨胀罐和自动补水阀,之所以要另购是因为原来的系统里没有安装膨胀罐,但自动补水阀是原来没有安装还是坏了以后换新的已经记不起来了。本院按徐桂英提供的电话与陶某联系,陶某称在2010年之前其在约克公司做售后服务,因徐桂英家的空调总是出故障,在2010年7月时其帮助徐桂英联系更换了一台空调,更换空调主机时发现原系统里未安装膨胀罐和自动补水阀。经质证,徐桂英对上述三份调查笔录、电话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中叶某陈述不安装膨胀罐及自动补水阀只是影响循环水的效果的观点不予认可,并述称,安装说明已经表述上述两项设备是必须安装的,案涉空调已经证明不安装上述设备,会造成其他设备的损坏。润达公司对上述三份调查笔录、电话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并辩称,案涉空调在2005年即安装并交付使用,徐桂英到2011年才起诉,显然是对润达公司的恶意诉讼。为查明是否安装膨胀罐及自动补水阀与徐桂英的空调所维修的板式换热器、水泵、压缩机等部件的损坏有无因果关系,本院向约克公司售后服务主管叶某、南京工业大学暖通工程系李教授、江苏省制冷行业协会王某乙理事长进行咨询,叶某的答复是从技术的角度讲没有联系;李教授的答复是对空调使用效果可能会产生一些影响,但案涉空调主机维修的板式换热器、水泵、压缩机等部件的损坏应该与是否安装了膨胀罐和自动补水阀无关;王某乙理事长的答复是没有因果关系。针对上述三人的答复,徐桂英认为叶某作为约克公司的人员及王某乙作为制冷行业协会的人员,与润达公司之间有利害关系,其答复不可信,李教授不一定是空调专业的专家,也不一定了解约克空调,对其答复不能认可.徐桂英并述称,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其空调系统确实没有安装这两个部件,而空调确实不断的在出现故障,事实情况已经足以证明不安装这两个部件对空调造成了损坏。润达公司认为上述三人均为空调方面的专家,三人的观点都属于专业人士的意见,对三人的答复均无异议。二审中,双方均确认当初签订合同时润达公司是制作有《设计及施工方案》及预算清单,但二审期间双方均未能提供《设计及施工方案》及预算清单。本院认为,案涉中央空调与地热系统销售安装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关于案涉空调设备系由谁负责安装的争议,润达公司虽述称其只负责销售,安装均由约克公司负责,但通过本院对约克公司的调查,约克公司陈述该公司只负责售后维保,安装均由经销商负责,且案涉合同书是由润达公司与徐桂英签订,现润达公司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涉空调主机是由约克公司进行安装的,因此,本院认定案涉中央空调与地热系统是由润达公司负责安装调试。对于润达公司当时是否安装了膨胀罐及自动补水阀的争议,因徐桂英提交的证人证言及本院对派佳公司的调查笔录、对陶某的电话记录等均证明原系统中无膨胀罐及自动补水阀,故本院认定润达公司在当时安装系统时未安装上述两项设备。对于徐桂英认为润达公司因未安装膨胀罐及自动补水阀而应承担其空调维修、更换等损失的上诉请求,因其未能提交当时安装所依据的《设计及施工方案》及预算清单,以证明膨胀罐和自动补水阀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润达公司收取了款项而未为其安装,且本院向相关专业人员咨询时所得到的答复均为未安装膨胀罐和自动补水阀与案涉空调的板式换热器、水泵、压缩机等部件的损坏之间无因果关系,徐桂英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空调设备的损坏是因未安装膨胀罐和自动补水阀所导致,故对于徐桂英要求润达公司承担保修期以外其空调维修、更换等损失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案涉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1433元,由上诉人徐桂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阿珍代理审判员 夏奇海代理审判员 周宏跃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