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商初字第050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鲍继友与钱光炜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鲍继友;钱光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商初字第0505号原告鲍继友。被告钱光炜。本院在审理原告鲍继友与被告钱光伟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鲍继友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钱光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鲍继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继友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坤瑞代理审判员 周文贤人民陪审员 余新民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