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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商初字第050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鲍继友与钱光炜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鲍继友;钱光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商初字第0505号原告鲍继友。被告钱光炜。本院在审理原告鲍继友与被告钱光伟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鲍继友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钱光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鲍继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继友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坤瑞代理审判员  周文贤人民陪审员  余新民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