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侯利与张掖市华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方三红制种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利,张掖市华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方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民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侯利,男,汉族,生于1980年9月,职高文化,农民,住高台县。被执行人张掖市华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方三红,男,汉族,生于l963年l2月,高中文化,张掖市华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2011)高民初字9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张掖市华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侯利菜心种子款200000元,于2012年12月30日前付100000元,后期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利息从2012年4月10日起算至还款之日;被执行人方三红以自己所有的甘G一32869天马小客车为侯利诉张掖市华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案的全部案件款提供担保。调解书生效后,张掖市华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侯利于2013年1月9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现该案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方三红所有的甘G-328**天马小客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玉雷二O一三年七月十六曰书记员 孔瑞东 搜索“”